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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面对疫情,我们需要这样加油
来源:中国旅游报2020年2月2日 日期:2020-0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韩玉灵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文化和旅游、文物系统疫情防控工作,连日来,文化和旅游系统迅速行动,全力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一方面大规模关闭文化和旅游场所、取消节庆活动、暂停旅游项目等,另一方面,积极做好对游客解释、退改订单、临时安置等工作,织密“疫情防控网”。

  旅游业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行业,产业链长、牵涉面广。疫情的发生,相比其他行业旅游业受到的影响应该更大一些,不仅各种退单如云,旅游概念股急跌。疫情带来的旅游业直接经济损失严重,保守估计,第一季度的收入将会受到明显的影响。

  相对于疫情对旅游业带来的影响,业界更关注应该如何应对的疫情、渡过难关。我们团队曾经研究过大型突发性事件——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对旅游业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两次疫情都属于突发事件中的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特点,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

  2003年“非典”时期正是旅游业开始提速发展的时候,中国旅游业全线叫停,遭遇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全面陷于被动,这是旅游业首次应对突发性事件。由于业界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经验不足,对“非典”可能对旅游业产生的影响估计不足,学界、研究机构的相关研究不够,恐惧感更加强烈。

  与2003年相比,当下的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有优越的体制,政府的防控经验和应对能力总体上有很大提高,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医学科研人员全力攻关、全国上下一盘棋,防范疫情的反应速度和举措远胜过2003年,疫情将很快遏制。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增强业界的信心: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完善了预案,使得应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旅游业在国民经济所占的分量明显上升,旅游企业抗打压的能力强了,例如,在旅游收入锐减的情况下,携程、飞猪、美团、同程、去哪儿、驴妈妈等多家企业还推出退改保障措施,这意味着,面对收入减少,这些企业依然没忘承担社会责任;旅游行业组织不断成长、成熟,带领企业救市能力增强;旅游企业保险意识增强,投保责任险增强了抗风险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为妥善解决由于疫情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产生的后果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有效地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这几天,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数不断上升,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1月24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与此同时,中国旅行社协会在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后,及时作出了《关于贯彻文化和旅游部2020年29号文的法律指引》。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于不可抗力有明确的规定,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前所述,此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具有突发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特点。政府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由于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因此,超出了合理的预见范围。也就是说,政府发布通知的行为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措施,作为经济主体的旅游企业一般是不能改变政府的决定的。因此,政府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行为而导致当事人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实际上,“机票+酒店”产品的停止运营背后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即:对旅行社已经预付的成本如何消化、旅业各环节链条中谁来承担相关损失、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是多少,这些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或则应该怎么执行?

  我认为,此时,可能出现几种情况:合同正在履行、合同尚未履行;正在履行的合同面临合同不能履行,可能产生解除合同、变更合同等问题;尚未履行的合同面临合同的解除或者变更的问题。我建议,变更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避免受本次疫情影响,待文化和旅游部取消暂停经营措施。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或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宜,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

  我国旅游法第67条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提供实际损失的有关证明。这表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履行通知义务以减少损失,并提供实际损失发生的证明。

  与此同时,适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企业的损失、将不利变为有利,也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建议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了解旅游业的情况,出台一些帮助旅游业快速复苏的政策、措施,例如一段时间退还旅游服务保证金,以解决旅游企业资金不足的措施就非常给力。有的旅行社在恢复期组织导游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为旅游业的恢复提供优质服务,有的旅行社借机研发新的产品等就非常值得借鉴。

  面对疫情,文旅系统肩负中国旅游业恢复、振兴市场的重大任务。快速恢复市场,应当早作打算。面对疫情,当下的首要任务是根据行业特点,履行好政府针对疫情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当疫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对疫情给旅游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的中长期计划。出台一定期间内返还旅行社交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措施,帮助中小旅行社渡过难关。组织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旅游企业妥善处理因为疫情导致的旅游合同解除和变更的问题,有效保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合法权益。加大旅游形象推广力度,进一步降低以公共资源设立景区的门票,降低旅游成本。继续做好导游公益培训工程,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疫情的发生对于旅游业而言无疑是一场灾难,这一定会影响到一些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这也许是我们都需要面对的、要一起‘熬’过去的艰难时光。但要对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有信心,尤其是随着我国人民群众收入的不断提高,旅游已经成为满足其幸福生活的重要途径,成为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的社会一旦归于常态,旅游业就会迎来“报复性增长”、强势恢复,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实际上,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旅游企业已经逐渐强大,旅游消费的刚性需求也是不争的事实。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规律性。基于此,在疫情面前我们需要的是加油,我们需要养精蓄锐、练好内功、蓄势待发。(韩玉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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